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汎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玖
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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