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毓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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