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894號
TPDV,108,司促,18894,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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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毓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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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