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826號
TPDV,108,司促,18826,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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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函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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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