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75號
TPDV,108,司促,18775,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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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立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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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