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61號
TPDV,108,司促,18761,201911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嚴志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宥葦(原名周廷帆)


      童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共同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