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09號
TPDV,108,司促,18709,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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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長彥(原名吳長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壹佰參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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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