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70號
TPDV,108,司促,18570,20191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進賢 

代 理 人 黃忠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附表借款日期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