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15號
TPDV,108,司促,18515,201911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萬肆仟零陸拾
  肆元、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佰
  零貳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一華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57%   │
│  │112640│     │8月15日起  │9月15日止  │       │
│  │64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884%  │
│  │   │     │9月16日起  │6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   │
│  │   │     │6月1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一華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61%   │
│  │346139│     │8月15日起  │9月15日止  │       │
│  │4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932%  │
│  │   │     │9月16日起  │6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1%   │
│  │   │     │6月1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陳一華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61%   │
│  │102163│     │8月15日起  │9月15日止  │       │
│  │5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932%  │
│  │   │     │9月16日起  │6月15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1%   │
│  │   │     │6月16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5號)
一、債務人陳一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264,064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陳一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61,394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陳一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1,635元
  ,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一華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146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10月15日屆滿,利
    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
    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二) 緣債務人陳一華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37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10月15日屆滿,利
     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
     加碼年率0.55%,按月計付。
  (三) 緣債務人陳一華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1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4年10月15日屆滿,利
     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
     加碼年率0.55%,按月計付。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8月15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5,747,093元及至清償日
    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
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各二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確認表影本各乙份。
二、繳款明細三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一份。
四、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739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五、債務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釋明文件:證據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