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12號
TPDV,108,司促,18512,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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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明(原名蔡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2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
  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6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
  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3,794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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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