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80號
聲 請 人 呂秀香
相 對 人 陳逸穎
相 對 人 陳怡靜
相 對 人 陳錢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 尚美人公司)簽訂購物商城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嗣後時 尚美人公司無預警倒閉,應賠償聲請人貨款及保證金,因相 對人等三人均為時尚美人公司董事,依法應與時尚美人公司 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民法第28條( 聲請人誤援用第35條)關於董事賠償責任及公司法第23條關 於公司負責人損害賠償責任,均應以董事或公司負責人執行 職務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聲請人既未釋明相對人於執行職 務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其主張相對人應與時尚美人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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