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477號
TPDV,108,司促,18477,201911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