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謝浦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崔憲華
張惟評(原名張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崔憲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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