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377號
TPDV,108,司促,18377,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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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瑪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枝 
      江有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玖萬捌仟肆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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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瑪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