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瑪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枝
江有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玖萬捌仟肆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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