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弘濱
高振銘
苗鳳櫻
一、債務人苗鳳櫻、高弘濱、高振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參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苗鳳櫻、高│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041│弘濱、高振│6月02日起 │0月15日止 │一五 │
│ │元 │銘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0月1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苗鳳櫻、高│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041│弘濱、高振│7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8327號)
(一)緣債務人高弘濱前就讀私立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高振銘、苗
鳳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0,61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弘濱自民國108年07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3,04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振銘、苗鳳櫻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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