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315號
TPDV,108,司促,18315,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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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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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