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志仁即上通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逾法定利率之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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