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
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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