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75號
TPDV,108,司促,18275,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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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
  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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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