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68號
TPDV,108,司促,18268,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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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曹育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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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