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曹育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