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47號
TPDV,108,司促,18247,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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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零柒拾柒元,
  ㈡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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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