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35號
TPDV,108,司促,18235,201911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家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長毅農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長毅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