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110號
TPDV,108,司促,18110,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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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順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貳萬零陸佰零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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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