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順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貳萬零陸佰零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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