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順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伍仟貳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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