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賴桂蓮
郭文權
一、債務人郭賴桂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伍萬伍
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郭賴桂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應由債務人郭文權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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