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073號
TPDV,108,司促,18073,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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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賴桂蓮

      郭文權 
一、債務人郭賴桂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伍萬伍
  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郭賴桂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應由債務人郭文權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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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