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069號
TPDV,108,司促,18069,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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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焦愛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偉 
      沈瑞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債權債務關係所
  生之款項,該金額之請求,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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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