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020號
TPDV,108,司促,18020,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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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可妤 
      郭靖廷 
      許俐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郭可妤於民國(下同)9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時,邀同債務人郭靖廷許俐婕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17,369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07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7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281,37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經催討無
  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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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