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538號
TPDV,108,司促,17538,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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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業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死亡,且相對人迄未推選新 任董事,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後7日內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該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 在卷供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 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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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