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台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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