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975號
TPDV,108,司促,16975,2019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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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975號
聲 請 人 陳 彤117人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SNG ZHIWEI JOEL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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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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