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85號
TPDV,108,司促,15685,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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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法定代理人 余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唐遠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俊儀律師陳以敦律師余景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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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