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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