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13號
TPDV,108,司,213,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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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尚瑋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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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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