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04號
TPDV,108,司,204,201911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劉慧芳東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東新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新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八六七一五0八0)裁定解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因股東多人已去世,失去聯絡,且 公司已停業數十年,繼續經營有顯著困難,實無繼續存在之 必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依法得為聲請解散相對人之 人,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云者,係指公司於設立登 記後,開始營業,在經營中有業務不能開展之原因。如再繼 續經營,必導致不能彌補之虧損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 度台抗字第27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數為60萬股,為相對人之股東 ,其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具備當事人適格。又聲請人主張 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卷、近5 年度之 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均無營業事實)查核屬實,另函 詢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表示意見,該處亦於查訪後以民國 108 年10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188100 號函覆稱:詢據 鄰坊店家稱不知道有相對人在此營業,亦不清楚是否有130 之2 號門牌,於門牌130 號外有市招(東新實業有限公司) ,經撥打市招上記載之電話號碼,惟無人接聽,經按壓130 號3 樓電鈴,亦無人回應,且入口大門深鎖。該處對裁定解 散一案尚無意見等語在卷,再徵以本院依職權函詢其他尚存 股東蘇崇聖之意見,該函已於108 年10月31日送達其戶籍地 ,並由其妻陳美玉代為收受,惟迄今未獲回應,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考,故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1/1頁


參考資料
東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