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劉慧芳即東新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東新實業有限公司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0 萬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尚未據聲
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