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98號
TPDV,108,司,198,201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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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
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第14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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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