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344號
TPDV,108,勞訴,344,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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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44號
原   告 林少遊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被   告 源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 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 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2條及第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萊特先進生醫 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均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15樓之2,另被告源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則 設在新竹縣○○市○○路0段0號D110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又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及提 繳退休金,核屬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而涉訟,而依原告所 提出之任用通知書,兩造約定勞務提供地即債務履行地為臺 北市內湖總部及竹北生醫園區研創中心(見本院卷第35頁) 。另依原告所提出之名片,臺北市內湖總部係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3樓,至於竹北生醫園區研創中心則 址設新竹縣○○市○○○○○區○○路0段00號1樓(見本院 卷第3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共同 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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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