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309號
TPDV,108,勞訴,309,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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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牟文福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陳豪杉
被   告 森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林瑞明
被   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 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 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森耕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在基隆市 ,被告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事 務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其次,本件原告係因職業災害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勞 動基準法等規定為請求,而其所主張侵權行為地係在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核能訓練中心,地址在桃園市○○區○ ○路00號,亦據原告起訴狀記載綦詳,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 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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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