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孫家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11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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