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39號
TPDV,108,再易,39,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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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陳敬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趙和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繳納
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
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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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