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巨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許滿(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