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34號
TPDV,107,重訴,634,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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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陳思翰
吳俊昇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陳湘傳律師
許侑珊律師
吳哲銓律師
被   告 謝文良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說明所稱係以合作投資人陳○娥身 分捐贈持分2 /10000 予新北市政府以爭取獎勵容積,依卷 內所指之證據如何看出與陳○娥有關,是否提出陳○娥當初與 德展建設或原告約定之相關文書為證?或聲請傳喚陳○娥作 證?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被告是否聲請傳喚陳○翰到庭作證以明當時之約定?若欲聲 請,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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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