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反訴原告 林哲聖
即被告 林妤婷
上二人共同 李滿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
黃毓然律師
反訴被告 林敬乾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
登記,涉及反訴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
否,本件反訴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交
易之價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核定為新臺幣
23,390,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