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林敬乾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被 告 林哲聖
即反訴原告 林妤婷
上二人共同 李滿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
黃毓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9,21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3,390,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20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69,211元,尚欠新臺幣148,70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