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007號
TPDV,107,重訴,1007,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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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林敬乾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被   告 林哲聖 
即反訴原告 林妤婷 
上二人共同 李滿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
      黃毓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9,21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23,390,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20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69,211元,尚欠新臺幣148,70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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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