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08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林成鴻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徐亦安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林戊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明拒卻
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 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40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為鑑定,係指囑託機關或團體就鑑定事項為鑑定 ,亦即使機關或團體執行鑑定人之職務而言,至受被囑託之 機關或團體委任為實際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係依其與該 機關或團體之內部關係提出其工作報告,由被囑託之機關或 團體審酌後,向法院提出鑑定書,該執行鑑定事務之自然人 無向法院提出鑑定書之權利義務,非本法所謂之鑑定人(最 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76 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 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 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聲明拒卻鑑定人 ,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前項原因 及前條第2 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 第1 項前段、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40 條第2 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是囑 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法院得本於職 權囑託適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鑑定人是否具鑑定能力, 屬法院職權審酌事項,非拒卻鑑定人之法定事由。而當事人 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 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 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 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61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囑託鑑定進行本件漏水原因之鑑定人臺 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系爭公會),分別於民國108 年7 月 25日、同年9 月27日指派梁仁勳建築師至臺北市○○區○○ 路00巷00號4 樓(下稱4 樓房屋)及臺北市○○區○○路00
巷00號5 樓之1 (下稱系爭5 樓之1 房屋)進行初勘、會勘 。惟梁仁勳建築師於108 年9 月27日會勘前,私下自相對人 訴訟代理人處取得來源不明、無從確認之系爭4 樓房屋及系 爭5 樓之1 房屋水電管線圖(下稱系爭管線圖),而聲明人 未曾見過系爭管線圖,經聲明人反應不應以系爭管線圖為判 斷基礎,惟梁仁勳建築師卻置之不理,仍以系爭水電管線圖 為基準判斷後續之鑑定方法,且說法與初勘時前後不一,足 見其公正性已有所偏頗。再自梁仁勳建築師經歷觀之,其專 業在於建築規劃、建築設計方面,且多僅施作位於苗栗縣內 之公家機關工程,並無鑑定漏水房屋之經驗,亦就「住宅」 類型之房屋及臺北市房屋結構不甚了解,則其提出之鑑定報 告是否具專業性及鑑定結果是否可採,已屬可議;又梁仁勳 建築師曾因工程設計不良而產生工程糾紛,可徵其專業性不 足。末以,梁仁勳建築師曾致電聲明人訴訟代理人確認第二 次會勘日期,惟聲明人訴訟代理人因庭期因素不便於梁仁勳 建築師提出之會勘日期出席,遂要求梁仁勳建築師再行改期 ,詎梁仁勳建築師表示聲明人訴訟代理人可不出席等語,其 忽視聲明人之權利,欲於聲明人訴訟代理人未到場時進行鑑 定,顯見其公正性已足以啟人疑竇。綜上,梁仁勳建築師執 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且欠缺專業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 1 條準用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聲請拒卻鑑定人及 改派鑑定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8 年6 月12日以北院忠民勇107 訴4808字第 1080010525號函囑託系爭公會鑑定(見本院卷第239 頁至第 240 頁),系爭公會於108 年6 月19日以108 (十七)鑑字 第1494號函及於108 年7 月2 日以108 (十七)鑑字第1605 號函說明本件鑑定費用及指派梁仁勳建築師負責辦理(見本 院卷第247 頁、第259 頁),則本院係囑託系爭公會為鑑定 ,並非選任梁仁勳為鑑定人,參照前開說明,梁仁勳建築師 既非本院指定之鑑定人,聲明人即無從以梁仁勳建築師係鑑 定人而聲明拒卻。再者,聲明人為前開陳述,固提出梁仁勳 建築師相關學經歷等資料為憑,惟揆諸前揭說明,鑑定專業 能力具備與否,非聲明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且聲明人未提出 證據釋明鑑定人及其指派之人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 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而有偏頗之虞。從而, 聲明人所為拒卻鑑定人之聲明,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