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74號
TPDV,107,訴,2274,2019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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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4號
原   告 呂成杰 
      陳煜暟 
      陳煜嘉 
      陳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   告 呂賜濃(呂拱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呂賜川(呂拱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呂美珠(呂拱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呂登科 
      呂印倉 
      呂源欽 
      呂錦瓊 

      池金英(呂秀芳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連呂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部分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上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 所土地複丈成果圖,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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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