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4號
原 告 呂成杰
陳煜暟
陳煜嘉
陳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被 告 呂賜濃(呂拱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呂賜川(呂拱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呂美珠(呂拱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呂登科
呂印倉
呂源欽
呂錦瓊
池金英(呂秀芳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
連呂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圖部分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上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 所土地複丈成果圖,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