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94號
TPDV,106,重訴,794,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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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原   告 林瑞芬 
      高勝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姜耀曾 
被   告 林麗鳳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張家銘 
      張建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玉茹 


被   告 劉福堂 

      劉昭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複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被   告 林良耀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和 
      林正發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萬 

被   告 林王秀冬

      高錦堂 
      高銓堂 
      高張秀琴 生前最後住所:同上
      高銘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柯晨晧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昱維律師
被   告 林慶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彩月 
被   告 楊尚人 
      林淑芬 
      高智成 
      高紫寧 
      高智政 
      高安琪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新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志傑 
被   告 馬高玉女
      高顯賓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辜麗文 
被   告 許清標 
      許煌基 
      劉儷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補 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 之日止之不當得利,並以原證9之債權讓與契約書主張受 讓其他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惟前揭債權讓與契 約書既經被告張玉茹否認真正,爰請提出證明原證9為真 正權利人所簽署或用印之證據資料(如印鑑證明),並於 本次期日攜帶原本到院。




(二)土地共有人陳奕華係於106年5月3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 記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何以 得讓與102年2月1日起至106年5月30日發生之不當得利請 求權予原告林瑞芬?原告如主張基於繼承關係,請提出被 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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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