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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