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60號
TPDV,106,重訴,160,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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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汝謙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律師
      楊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0日下午4時,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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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