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裕盛即黃裕盛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
8,385元,及其中378,385元自民國106年4月8日起,20,000元自1
06年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後,上訴人不服,於108年10月25日具狀
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命其為上開給付及假執行宣告部
分廢棄,且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398,385元(至法
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