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債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03號
TPDV,106,建,103,2019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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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頌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債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1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5日第一審裁判 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駁回元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惟上訴人 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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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頌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