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64號
TPDM,108,訴,564,2019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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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丹緹




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924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5093號、108年度毒偵字
第1538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丹緹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丹緹前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裁定執 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8年11月13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 檢察官108年執更節字第206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217頁)。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原 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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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