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奇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3447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
第8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楊奇峯因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辯 論終結,原定於108年11月11日宣判,茲因本案起訴之犯罪事 實尚有問題待釐清,且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亦有應為變更 之處,應告知被告並使其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