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汪毅軍
即 被 告 1日生)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謝梅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0月27日所為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撤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汪毅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為限制出境處分。因聲請人所持有之G 水為GBL ,並非管制藥品,且聲請人係在大陸地區從事演藝 工作,已排定於108年10月31日至108 年11月2日在大陸地區 湖北廣播電視台電視衛星頻道演出,此演出機會難得,若仍 遭限制出境,對聲請人之工作權益影響甚鉅,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上開限制出境處分 等語。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限制住居之處分不服者,受處分人得 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之處分係屬於限制住居處分之一種 ,故對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如有不服,自得聲請所屬 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三、查聲請人汪毅軍為大陸地區人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27日以108年度傳限 字第56號為限制出境處分等情,此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通知在卷可稽,該情堪以認定 。經本院就聲請人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乙節徵 詢檢察官意見,經函覆結果:「本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3816 號被告汪毅軍業已經本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海)」等情, 此有臺北地檢署108年11月13日北檢泰必108毒偵3816字第10 80096826號函附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檢察官為解除限制出境 處分,故其上開聲請已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